重磅!国家煤监局对煤矿安全执法情况答记者问,全是干货!

乐鱼买球:2019-05-29  作者:国家煤监局

2019年5月28日下午3时,国家煤矿安监局在应急管理部宣教中心新闻发布大厅举办2019年第2次新闻通气会,通报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有关情况;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38处采深超千米矿井安全论证、煤矿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和煤监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工作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以下是本次通气会内容:

国家煤矿安监局事故调查司司长史宝中:今年以来,国家煤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紧紧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据调度快报,截止5月23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54起、死亡93人,同比分别下降44.3%和31.1%。

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处长赵玉辉:在通报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目前承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两个执法部门情况。一个是,国家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国家监察职责;另一个是,各级地方政府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地方监管职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

今年以来,共监察矿井3769处、5194矿次,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平均每处煤矿监察1次以上。

共查处事故隐患50927条,其中重大隐患258条。

共实施行政处罚2734次,其中:对煤矿企业处罚1502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1232次。

共罚款3.63亿元,其中:监察执法罚款3.02亿元、占罚款总额的83.2%;事故罚款6100万元、占罚款总额的16.8%。

共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241个,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21处、停建矿井34处,停止运行或使用设备677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21次。

共约谈煤矿企业210次、约谈企业管理人员990人次、约谈中介机构3次、约谈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29次。

通过国家监察执法,督促企业加大内部责任追究力度,共实施党政纪处理问责243人次,调整“五职矿长”58人次,解聘从业人员15人次,罚款1590人次、罚款金额645万余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煤矿企业27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煤矿企业6家,曝光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32起。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情况

今年以来,共检查煤矿4526处、1.89万矿次,平均每处煤矿检查4.17次。

共查处隐患9.37万条,其中重大隐患227条。

共实施行政处罚615次,其中对煤矿企业处罚366次,对煤矿企业管理人员处罚249次。

共罚款8042.4万元,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30处,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742个,停止运行或使用设备1533台(套),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90次,提请关闭煤矿2处。

共约谈煤矿企业254次、约谈煤矿企业管理人员874人次、约谈中介机构17次、约谈下级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25次。

通过地方监管执法,督促企业加大内部责任追究力度,共实施党政纪处理问责122人次,调整“五职矿长”105人次,解聘从业人员16人次,罚款2272人次、罚款金额801万元;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煤矿企业1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煤矿企业2家,曝光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140起。

国家煤矿安监局安全监察司刘云涛司长答记者问

1、据了解,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平衡,煤矿数量、灾害情况等都各有不同,请问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了哪些针对性措施?

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有的地区煤矿数量仅有几处,而且灾害条件也不一样,而像山西、贵州这样的地区,煤矿有900多处;另外,各地煤矿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地压等灾害情况也不一致,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保障能力也参差不齐,晋陕蒙地区条件较好,云贵川、东北等地区条件较差。为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重点、精准检查、精准执法,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国家煤矿安监局去年制定印发了《关于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15号),明确了煤矿分类原则和分类标准,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井工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

根据分类情况,科学确定各类煤矿监管监察周期,其中:对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列为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强化执法检查;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A类煤矿,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巡查责任。从2019年开始,各省级煤监机构编制执法计划时,已将煤矿分类情况作为执法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其中对C类煤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监察。

此外,近年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结合辖区煤矿灾害特点、安全现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工作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今年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措施:

一是强化安全风险管控。通过听取汇报、集中审查、开展预防性监察等方式,提前掌握煤矿年度开采布局、生产计划、灾害治理、安全投入等情况,超前预判和管控超能力下达生产指标、采掘接续失调等重大风险。

二是实行隐患追责。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除依法处理处罚外,还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施追责问责。

三是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严厉查处了一大批证照不齐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停产指令、超能力生产、隐瞒采掘工作面、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了有力震慑,推动煤矿企业提升依法办矿管矿的意识。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采取了以下三个方面措施:

一是强化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各地、各级监管部门,逐矿明确监管主体,进一步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二是强化长停矿井安全管控。全国仍有2286处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已经完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地方监管部门通过采取停电、停供火工品、落实巡查和盯守措施等措施,严防明停暗开,有效防止因擅自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引发事故。

三是严把复产复工验收关。每年春节期间地方煤矿都停产,在节后复产。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2.据了解,去年年底,国务院安委办、国家煤矿安监局部署开展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请问目前取得了哪些进展?

去年龙郓煤矿事故发生后,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煤矿重大事故教训,严密防控煤矿重大安全风险,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开展了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决定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等6类高风险煤矿开展安全“体检”。随后,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下发了指导意见,对“体检”对象、工作分工、时间安排、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全国26个产煤地区均按要求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体检”名单,编排工作组,细化工作分工,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一是组织企业开展了自检自改。目前纳入“体检”的1537处煤矿,已组织1493处煤矿完成自检自改,还有40多个煤矿因未复工复产还没有开展。1488处煤矿报送了“两清单、一报告”,自检自改共发现隐患37403条,其中重大隐患175条。平均每处煤矿自查发现隐患25条。

二是开展了“体检”式重点监察。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牵头,对1094处高风险煤矿开展“体检”,共查处隐患26692条,其中重大隐患97条。下达执法文书8144份,责令1016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1527台(套)设备停止使用,暂扣、吊销49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1.17亿元,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问责614人次。

三是严格处置了一批高风险煤矿。对安全没有保障的煤矿,采取了限产、停产、关闭退出等处置措施,其中:关闭退出4处;对79处煤矿提出限产处置意见、对90处煤矿提出停产处置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工作要求,突出重点,加快进度,特别是推动高风险煤矿数量较少的地区,在5月底全部完成安全“体检”,有些矿井数量多的地区到6月底全部完成。

3.据了解,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全国38处采深超千米的灾害严重矿井开展了安全论证工作,能否介绍一下有关工作情况?

据统计,全国有38处采深超千米的矿井,有冲击地压和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从1月中旬开始全部停产或停止千米以下采掘作业,组织开展安全论证。目前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基本完成了安全论证和“体检”,根据论证情况,分别采取了相应的限产、限人、划定禁采区、缓采区等处置意见。有33处煤矿采取限产措施,均核减20%以上产能,共核减产能1509万吨/年;1处煤矿为建设矿井,投产时将按核减20%产能要求投产。有7处煤矿划定了缓采区,对相关采掘区域暂缓开采,共涉及14个采区、11层煤、16个采面;11处煤矿划定了禁采区,对相关采掘区域实行禁采开采,共涉及20个采区、29层煤、39个采面。有33处煤矿制定了减人方案、采取限人措施,共减少单班入井人数4638人,平均单班减少入井人员140人。有2处煤矿虽经论证具备灾害防治能力,但已列入今明两年的关闭退出计划。目前,仍有3处煤矿正在进行论证,2处煤矿正在进行产能核减工作。总体看,进展有序,取得了较好成效。

这38处煤矿也是国家煤矿安监局密切关注的对象,已分别向山东、河南、安徽、河北、吉林、江苏、辽宁、黑龙江、江西等9各地区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督办函,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论证和安全“体检”提出的限产、减人、禁采、缓采等处理处置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进行挂牌督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4.据了解,江苏响水“3.21”事故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专门部署开展了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请问煤矿专项执法检查做了什么布置?目前取得了什么样的进展?

江苏响水“3.21”事故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专门部署了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国家煤矿安监局迅速制定下发了专项执法检查通知,要求各产煤地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重特大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深入推进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严密防控重大风险。

时间安排上:从4月份至6月底,持续三个月,与安全“体检”工作一致。

检查对象上:一是纳入高风险安全“体检”范围的煤矿;二是按照煤矿分类标准,确定为C类的煤矿。还有,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求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责任。

检查内容上:要求在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确定检查重点以及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重点内容基础上,坚持查大系统、控大风险、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以矿井各大生产安全系统和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为重点,查生产布局、采掘接续、设施设备等“硬件”和查制度措施、技术管理、人员素质等“软件”相结合,还要查“五假五超三瞒三不”和以掘代采、非正规开采和违法用工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作进展上:26个产煤地区均制定了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各地共有3231处煤矿纳入检查范围。截至目前,已检查1402处,查处一般隐患30393条,重大隐患100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659起,下达执法文书5814份,责令停止使用设备2972台(套),责令停止采掘作业工作面551个,责令停产整顿87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5处,对企业管理人员问责387人次,曝光查处的重大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57起,也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5.请问国家煤矿安监局在下一步推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方面,有哪些打算和工作措施?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确保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这是两项主要工作,统筹抓好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和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做到既查死角、堵漏洞、防风险、除隐患,又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执法,确保6月底高质量完成任务。要把好2个关键:一是对高风险煤矿,明确提出整改整顿、限产、减人、禁采、缓采等处置意见,列出问题清单,形成“体检”报告。

二是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交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取得实效。二是强化“打非治违”,严厉打击“五假五超三瞒三不”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用好安委会平台,建立与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的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这也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执法查处和明查暗访发现的问题,明确辖区不同时段的“打非治违”工作重点;用好安全举报、标准化降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开曝光等手段,让非法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是严格规范执法,进一步提高监管监察执法效能。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特别是30万吨/年以下的冲击地压和突出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的小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倒逼落后产能煤矿淘汰退出。对存在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企业,开展责任倒查,依法严肃问责追责。要强化执法监督,建立和落实执法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四是针对机构改革以来安全监管出现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煤矿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督促各地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配齐配强与工作相适应的监管力量,确保工作不脱节、不断线、不空转。要严格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科学确定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名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直接监管主体。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等要求,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推动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五是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本周国家局将召开视频会,专门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地对煤矿雨季“三防”工作早谋划、早部署、早防范,全面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分析暴雨、洪水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发现透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主动停产撤人。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完善协调机制,及时提醒煤矿企业做好防汛工作,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矿井监管监察力度,严防自然灾害带来安全事故。

6.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执法部门,国家煤矿安监局在落实这“三项制度”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这三项制度对行政执法部分非常重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7年1月,32个地方和部门率先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此前,我们国家局在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等相关规范性文件时,已经将“三项制度”相关内容和要求融入进去,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4月,按照应急管理部要求,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我们制定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提出了41条细化要求和6项保障措施,要求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措施,修订完善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等,形成 “三项制度”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工作目标是:确保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为规范有效,做到监察执法信息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着力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能力和质量,切实提高执法效能。